合夥人佔地產生合同糾紛怎麼辦?
一、合夥人佔地產生合同糾紛怎麼辦?
(1)協商解決
(2)通過第三者調解解決;
(3)申請仲裁: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途徑解決: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合夥的條件是什麼?
1、合夥是以合夥協議為成立前提的
合夥協議一經訂立,便對各合夥人產生法律約束力,各合夥人依合夥協議而享受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由於合夥均建立於合夥人互相瞭解、互相信任的基礎上,所以非經合夥人全體同意,不得隨意修改合夥協議,不得隨意退夥,不得隨意轉讓自己的出資。若合夥人需轉讓出資,則其他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應享有優先權。若需增加新的合夥人,也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合夥的這種帶有一定人身性質的信任關係,正是合夥作為自然人的聯合體本質特徵的體現。
合夥協議一般應載明以下事項:合夥人的姓名與住址;各合夥人的出資額(包括實物或技術、勞務等折資及各合夥人的出資比例);事務決定;業務執行;利益分配;債務承擔;入夥手續;退夥條件;合夥終止事由;等。
2、合夥人必須共同出資
合夥人的共同出資作為合夥組織的價值形態表現,是合夥得以進行合夥經營事務的物質前提。所謂共同出資,就是各合夥人為了共同經營的需要,各自將自己擁有的資金、實物、技術、勞務等生產要素組合起來。合夥人的出資數額可以是均等的,也可以是不均等的。出資種類不限,既可以是實物形態的,如房屋、資金、裝置、工具等;也可以是無形財產,如勞務、技術以至信譽。技術既可以是專利技術,也可以是未經專利登記的專有技術,還可以是一技之長的某種技藝。此外,債權、商標使用權、商號使用權也可作為合夥人的出資。總之,只要其他合夥人同意,出資方式幾乎可以說是沒有限制的。出資種類是隨著合夥的不斷髮展而愈趨豐富,也反映著合夥代表了較高層次的生產力發展水平。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存在著合夥人之間的糾紛的話,雙方當事人想要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的話完全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是關於合夥合同當中的一些糾紛的話,是需要提交書面的合夥協議書及工人立法院來做出一定的判斷的。這個屬於非常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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