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義務是指什麼意思?
主合同義務,又習慣被稱為主給付義務或主義務,是指合同關係所固有、必備,並用以決定合同型別的基本義務。附隨義務是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應當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間接義務,又稱不真正義務,是指當事人應當積極維護自身利益的合同義務。確定當事人所負擔的合同義務的屬性,在合同糾紛的處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二、買賣合同生效後有哪些義務
依據生效合同所產生的四項義務,如何區分?依據其義務的產生是基於當事人的約定,還是基於法律的規定,可以首先將其區分為約定義務和法定義務。主合同義務和從合同義務屬於約定義務,附隨義務和間接義務屬於法定義務。其中,主合同義務和從合同義務的區別在於:前者僅能基於當事人的特別約定產生,不能經由交易習慣“約定俗成”,後者既可以基於當事人的特別約定產生,又可經由交易習慣這種一般約定產生;前者能夠決定合同的交易型別,後者僅具有輔助實現當事人交易意圖的功能。其存在目的,不在於決定合同的型別,而在於確保債權人的利益能夠獲得最大的滿足。
附隨義務與間接義務的區別在於,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附隨義務,違反了附隨義務,債務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間接義務則有所不同,一方面權利人通常不得請求履行,另一方面違反它也不發生損害賠償責任,僅使負擔該義務的一方遭受權利減損或喪失的不利益。
買賣合同中買受人所負擔的及時檢驗義務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顯屬法定義務。無論當事人是否在合同中作出了特別約定,也無論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有交易習慣,買受人都應負擔此項義務。買受人愈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儘管買受人違反了其所負擔的及時檢驗義務,並不發生違約責任的承擔,而是發生損失自負的法律效果,因此,買受人所負擔的及時檢驗義務為民法典義務群中的間接義務。
在司法實踐中,主合同義務也是很重要的,一般當事人簽訂的買賣合同都是在簽訂之後就成立,而成立之後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當然要是合同內容有違相關法律的規定,那合同可能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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