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可以無效合同嗎?
不當得利可以是無效合同。
不當得利是指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不當得利既可以基於一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而發生,如基於合同而佔有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產,合同被宣告無效或撤銷後,依據合同而取得的財產權便成為不當得利;也可以基於自然事實而發生,如鄰家池塘的魚跳人己家池塘,這也構成不當得利。
因此,從無效合同中獲得的利益正是不當得利,應及時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一方受到利益 ,一方受到損失 ,受利益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沒有合法依據獲得。比如:甲去銀行取款,點鈔票的點錯了,多給了一萬塊,那麼這個一萬塊就是不當得利,應該返還。
具體特徵根據有三:
1、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為受益人,他方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後來喪失了這一合法根據。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沒有合法根據或得知合法根據已經喪失後,有義務將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害人。
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有:一方取得財產利益;一方受有損失;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係;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1、一方取得財產利益
一方取得財產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了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上的積累。受益人獲得的利益限於財產利益,即可以用金錢價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屬於這裡的利益範疇。判斷受益人是否受有財產利益,一般以其擁有的財產或利益和如無與他人之間發生利益變動所應有的財產或利益總額相比較而決定。凡是財產狀況或利益較以前增加,或者應減少而未減少,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損失的,損益抵銷後剩餘有利益的,也為受有利益。
2.財產或利益的消極增加,即因財產或利益本應減少而未減少所得的利益。包括:
(1)債務的減少或消滅。債務人以其總財產為一般債權提供擔保,債務的減少或消滅,使債務人原本應履行債務的負擔減少或解除,對他而言,也是得利。
(2)本應設定的權利負擔未設定。
(3)勞務或物的使用。例如甲依據與乙簽訂的勞動合同為其提供勞務,後該勞動合同因違反勞動法而被宣告無效,乙因甲提供的勞務而受有利益。無合法權利擅自使用他人之物的人也因物的使用而受有利益。
在進行簽署合同的時候一定要確定好辦合同是屬於雙方都有利的合同。或者是雙方到同一合同,如果只是單純不方隔離的話是屬於當獨立。那麼另外一方的經濟損失是可直接向法院進行申請,該合同屬於無效合同,以此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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