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怎麼辦?
一、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怎麼辦?
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1)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2)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3)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汙受賄,詢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對有上述規定情形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可行使追償權嗎?
國家賠償費用追償制度作為國家賠償制度和財政部門管理國家賠償費用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完善國家賠償制度、建立權責明確的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機制、明確相關人員責任,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一方面,通過追償對來源於國家財政的國家賠償費用進行補充;另一方面,通過追償對責任人進行懲戒,做到權力與責任的統一。
國家賠償費用追償制度是指賠償義務機關在代表國家向賠償請求人支付賠償費用後,依法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受委託組織或個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的一項法律制度,是國家賠償費用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世界各國國家賠償法普遍規定的制度。
但是,在國家賠償費用追償實踐中,有時存在追償難以執行、追償效率低下等問題,以至於《國家賠償法》有關追償的規定被稱為“休眠條款”。發揮好追償制度的作用,進一步增強國家賠償費用追償制度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地體現國家賠償“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立法精神和“以人為本,立法為民”的法治理念,已成為預防和處理社會矛盾,建設和諧社會所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
我國規定,如果在義務機關進行了對當事人的審理之後還給當事人在刑訊時,因為違法使用武器,或者採取了其他暴力毆打的方式來造成公民的傷害,或者直接導致公民死亡,這種情況是可以進行追償的,也就是要求義務機關進行賠償。這也是義務機關承擔責任方式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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