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由有幾種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由有六種
(1)商品房預約合同糾紛
(2)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3)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
(4)商品房委託代理銷售合同糾紛
(5)經濟適用房轉讓合同糾紛
(6)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關於案由的體系編排。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以民法理論對民事法律關係的分類為基礎,以法律關係的內容即民事權利型別來編排體系,結合現行立法及審判實踐,在二零零八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關於案由的編排體系劃分的基礎上,將侵權責任糾紛案由提升為第一級案由,將案由的編排體系重新劃分為人格權糾紛,婚姻家庭繼承糾紛,物權糾紛,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勞動爭議與人事爭議,智慧財產權與競爭糾紛,海事海商糾紛,與公司、證券、保險、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侵權責任糾紛,適用特殊程式案件案由,共十大部分,作為第一級案由。
隨著社會發展,房屋交易量逐年增多,而對一般人而言房屋交易價值額較大,相關糾紛的處理具有自己的特色。《規定》此次修改,將房屋買賣從原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單列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第三級案由,並且將其中涉及商品房買賣的合同糾紛都作為第四級案由。而伴隨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的加大、城市化程序的加速,經濟適用房、農村房屋的買賣也逐年增多,《規定》增加了經濟適用房轉讓合同糾紛、農村房屋買賣合糾紛同作為第四級案由。
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兩限房”、房改房以及其他各類房屋的買賣合同糾紛都可使用本案由;而簽訂商品房預約合同後,未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因此而發生糾紛的,就不適用締約過失責任糾紛的案由。另,商品房委託代理銷售合同屬於特殊的委託代理合同,此處已將其作為獨立的第四級案由,就不應適用一般的委託合同糾紛的案由。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由包括商品房預約合同糾紛、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商品房委託代理銷售合同糾紛等。房屋買賣合同的糾紛應該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實際履行地法院(即該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在實踐中,在進行房屋買賣的時候最好雙方都注意相關細節,避免相關買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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