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船合同必須公證才有效嗎
租船合同不需要公證,滿足以下條件就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定期租船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出租人提供配備船員的船舶。
這一點是與光船租賃的主要區別,正由於出租人負責配備船員,因此也就必須負責船員的工資、給養、船舶的維修保養、物料以及船舶的保險等費用,並享有船舶所有權和管理權。而承租人則負責燃料、淡水、港口使用、貨物裝卸等費用,並享有船舶調動權和經營權。
2、按約定租期支付租金。
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租金是根據租期和船舶狀況來確定的,因此這與提單運輸,航次租船合同不同。
3、按約定用途使用船舶。
雖然定期租船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都有約定運載的貨物,但前者通常只約定一個大的貨物種類而不詳細列明,而後者則約定具體的貨物種類。
三、定期租船合同中雙方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一)出租人的主要權利與義務
1、出租人交船的義務。
2、出租人維修船舶的義務。
3、出租人通知船舶轉讓的義務。
出租人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的主要權利與承租人的義務相對應,包括收取租金、到期收回船舶等。
二)承租人的主要權利與義務
1、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
2、承租人還船的義務。
3、承租人按照約定使用船舶的義務。
4、承租人指揮船長的權利。
5、承租人轉租的權利。
6、承租人獲得救助報酬的權利。
四、定期租船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船舶概況;租船期限;船舶用途及航行區域;租金的計算與支付;交船和還船的地點及條件;法律適用及管轄權規定以及雙方同意的其他事項。
事實上,絕大多數的民事合同都不是以公證作為生效條件的。而且定期租船合同的詳細條款也不是法律統一規定的,但在租船的時候,一定要在租船合同當中寫清楚航行的具體區域,停租,撤船,使用與賠償,租金等基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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