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委託人介入是合理的嗎?
一、行紀合同委託人介入是合理的嗎?
行紀合同委託人介入是不合理的。行紀合同中,介入權是行紀人的權利。行紀人接受委託實施行紀行為時,可以自己的名義介入買賣活動。行紀人買入或賣出市場定價的商品時,只要委託人沒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為買受人或出賣人。行紀人行使介入權後,仍可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二、行紀人與委託人的義務是什麼?
(一)行紀人的義務
1、負擔行紀費用的義務
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的義務
行紀人對其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與委託合同不同)。
3、依委託人指示的價格處理事務
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
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於委託人。
4、行紀人與自己交易行為的定性
除委託人有相反的表示外,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時,可以以自己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
特別注意:行紀人有上述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二)委託人的義務
1、取回委託物的義務
委託物不能賣出或委託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不取回或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可以提存委託物。
2、支付報酬的義務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簽署行紀合同的過程中涉及到行紀人與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相關的費用問題進行充分的協商,因此在簽訂合同之前就必須要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嚴格的簽署,避免由於前期沒有協商一致就匆匆簽署合同從而導致後期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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