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什麼屬於根本違約?
一、在我國什麼屬於根本違約?
根本違約,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行為,致使該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根本違約的構成要件是一般違約的構成要件,加上因違約行為導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其法律效果是當一方根本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根本違約由以下兩個要件構成:
(1)從客觀層面來講,違約後果嚴重,亦即必須實際上剝奪了非違方根據合同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這裡所謂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是指合同如期履行以後,受害人應該或可以得到的東西。
(2)從主觀層面講,這種違約後果是可以預見的。即違約方在違反合同時能夠預見到自己的違約將導致非違約方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利益遭到剝奪,並且要求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於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產生這種結果。
二、違約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是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或者補充約定的,當事人出現違約行為時應當採取的補救措施。違約責任也不是一定不變的,合同各方在違約以後,可以再行約定採取合適的補救措施。常用的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1)繼續履行。指合同義務沒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直至達到合同目的。
(2)採取補救措施。指履行債務的標的物品質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在不需繼續履行而只需採取適當補救措施時,即可達到合同目的或守約方認為滿意的目的。
(3)違約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或各方違約時,違約方要支付給守約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以彌補守約方損失同時兼有懲罰違約行為作用的違約責任方式。承擔違約責任後,是否還要繼續履行或採取補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協商確定。但是,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4)賠償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因違約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害的,按實際損害數額給予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當事人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遲延履行場合遲延履行並非必然發生根本違約,但如果合同對履行期有明確的約定,而且履行期之約定在合同中顯然處於重要地位時,則遲延履行通常會構成根本違約。對於並非特別強調履行期的合同,在遲延履行的情況下,只要遲延方當事人未在允許的額外期限屆滿前履行合同,亦可以此作為根本違約,非違約方當事人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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