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塘承包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發生魚塘承包合同糾紛,一般由雙方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由第三方進行調解,仍無法達成一致的當事人可以進行訴訟,解除雙方的合同,並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所謂的第三方調解,可以是雙方選擇的任何願意介入的第三方,比如雙方共同朋友、雙方委託的律師、也可以是“人民調解委員會”。不過,不管是哪種,以雙方自願為前提。這個自願,一是選擇這種方式必須雙方自願,二是能否達成調解一致及達成何種結果也必須雙方自願。如果達不成一致,就只以具有強制解決權利的仲裁或法院來解決雙方的爭議了。
在司法實踐中我們通常所說的“解決爭議的方法”主要是指發生爭議後,雙方是否選擇仲裁解決,如果不選擇仲裁解決,那按法定的就是訴訟解決了。對訴訟解決,雙方是否選擇訴訟解決的法院管轄地,也是一個問題。
二、魚塘承包合同糾紛案例分析
案情介紹:
某村村民林某某向該村村民委員會承包了一個魚塘,面積約為10畝,合同約定:承包期限為2014年春節起至2016年春節止共2年,承包方不能改變魚塘用途,期滿保持原狀歸還發包方。在2015年下半年,經村民舉報,該村村委幹部發現林某某利用承包的魚塘,允許他人向該魚塘傾倒垃圾及廢土,並以此盈利。該行為嚴重破壞了魚塘,損害了村集體的利益。村幹部立即聯絡承包人林某某,但承包人不予理睬。隨後,在律師的建議下,該村村委將該情況及時通知鎮政府國土所。國土所人員經核實情況後,責令林某某停止向魚塘傾倒垃圾廢土。在瞭解基本情況後,律師通過村委聯絡到林某某,向其說明其行為的違法性及可能需承擔的民事、刑事責任。
案例分析:
1、民事責任方面,林某某的行為已經違反了與村委的承包合同的約定。根據雙方的約定,林某某在承包魚塘後不得改變用途,期滿應保持原狀歸還村委。林某某在承租期間,以盈利為目的,擅自向魚塘傾倒垃圾及廢土,違反了與村委之間的合同約定,破壞魚塘,完全改變了魚塘的用途,系根本違約的行為。村委可以解除與林某某的魚塘承包合同,並要求林某某恢復魚塘原狀,賠償相關損失。
2、在刑事責任方面,因為林某某是用垃圾及廢土傾倒在魚塘裡,魚塘被填後既無法養殖,也無法種植農作物,嚴重破壞了農用地。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本條中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礦產資源法等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中有關土地管理的規定。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按用途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地、養殖水面等。如果林某某毀壞魚塘面積達到法定的標準,可能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以上就是魚塘承包合同糾紛的相關案例及案情分析,由上述案例我們可以知道,若魚塘承包方改變魚塘的用途,那麼承包方的行為就屬於違約行為,並且破壞了魚塘,所以承包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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