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贈與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一、附條件贈與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附條件贈與合同其法律特徵是:
1、贈與是一種合意,是雙方的法律行為。
2、贈與合同是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
3、贈與合同為無償合同。一般在贈與合同中,僅由贈與人無償地將自己的財產給予受贈人,而受贈人取得贈與的財產,不需向贈與人償付相應的代價。
4、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
根據《民法典》贈與合同的有關規定,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二、可以撤銷贈與合同的情況有哪些?
根據《民典法》中的相關規定
第六百六十三條【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及其行使期間】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條【贈與人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三、贈與合同法律中的相關規定
從法律上來講,只要贈與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不能力、對所贈與的財產擁有處分權、自願贈與他人,由贈與人與受贈人簽名確認後,該贈與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定義】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及其限制】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五十九條【贈與財產辦理有關法律手續】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百六十條【受贈人的交付請求權以及贈與人的賠償責任】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六十一條【附義務贈與合同】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六百六十二條【贈與人瑕疵擔保責任】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就是對附條件贈與合同的特徵有哪些的相關解釋。贈與合同代表贈與人無償將財產分給受償人所簽訂的相關合同。符合相關條件,可以撤銷贈與合同。但如果是對救災、扶貧和助殘等公益事項進行了相關的贈與,贈與人則不能進行撤銷該次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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