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條款的類別有哪些?
合同條款其實也就是用來確定合同當事人義務和權利的依據,合同條款一定要完整、明確,而且條款與條款之間不能夠有矛盾。那麼,合同條款的類別主要有哪些呢,這是大家所關心的內容。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有關合同條款的類別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若欠缺即合同不成立。《合同法》第12條規定的並不都是合同的主要條款,但第1項規定的當事人條款和第2項規定的標的物的條款屬於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有時使法律直接規定的。當法律直接規定某種合同應當具備某些條款時,這些條款就是主要條款。例如,《合同法》要求借款合同應有幣種的條款(第197條第2款),該條款即為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當然由合同的型別和性質決定。按照合同的型別和性質的要求,應當具備的條款就是合同的主要條款。例如,價款條款是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卻不是贈與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產生。例如,買賣合同中關於交貨地點的條款,如一方提出必須就該條款達成協議,它就是主要條款;若雙方均未提出必須在某地交貨,則該條款不是主要條款。
二、合同的普通條款
合同的普通條款,是指合同主要條款以外的條款,包括以下型別:
(一)法律未直接規定,亦非合同的型別和性質要求必須具備的,當事人無意使之成為主要條款的合同條款。例如,關於包裝物返還的約定和免責條款等均屬此類。
(二)當事人未寫入合同中,甚至從未協商過,但基於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基於合同的明示條款,理應存在的合同條款。英美合同法稱之為默示條款。它包括以下內容:
1、該條款是實現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可少的,只有推定其存在,合同才能達到目的即實現其功能;
2、該條款對於經營習慣來說是不言而喻的,即它的內容實際上是公認的商業習慣或者經營習慣;
3、該條款是當事人系列交易的慣有規則;
4、該條款實際上是某種特定的行業規則,即明示或者約定俗成的交易習慣,在行業內具有不言自明的默示效力;
5、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成為合同條款。
(三)特意待定條款。這是當事人有意將其留待以後談判商定的,或者由第三人確定,或者根據具體情況加以確定的合同條款。它不妨礙合同的成立。
以上的內容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出來的關於合同條款的型別,相信您在閱讀了上文過後也有了一定的瞭解。如果您在合同條款方面還有其他什麼法律問題,您可以在本站的法律知識欄目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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