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意思表示三個構成要件有什麼?
一、合同意思表示三個構成要件有什麼?
1、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真實是合同生效的一個重要構成要件,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是一種當事人之間的合意。這種合意是否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取決於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2、行為不違反法律及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在法律用語上往往表現為“禁止、必須、不得”等等,它不允許有任何形式的違反。
3、形式合法。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二、認定合同意思中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1、必須是表意人(即作出意思表示的當事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首先,表意人要將其意思表示表達出來(體現在合同條款中),否則無從評價其是否存在著誤解問題。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因為誤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錯誤認識與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2、必須是對合同的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
重大誤解必須是對合同的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並導致了合同的訂立,從而使當事人能主張撤銷合同。在法律上,一般的誤解並不都能使合同撤銷。我國司法實踐認為,必須是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發生誤解才構成重大誤解。因為在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發生誤解的情況下才可能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並可能使誤解的一方的訂約目的不能達到。
3、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受到對方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
在通常情況下,都是由表意人自己的過失行為造成的,即由其不注意、不謹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則不能按誤解處理。法律不允許當事人在自己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藉口其實施的行為對自己不利而隨時提出撤銷。在實踐中區分一般過失或者重大過失,應根據具體情況來定。
合同意思表示有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合同生效時需要滿足三個條件。作出意思表達的當事人是由於誤解而作出的意思表達;對於合同的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誤解是由誤解仿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而不是由於對方的過錯造成的,滿足上面這三個條件,可以認定為合同中的重大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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