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贈與合同是否可以約定管轄?
約定管轄又稱協議管轄,現實生活當中,大家在簽署房屋贈與合同的時候,在爭議糾紛條款中,都會對於仲裁管轄地做出協商規定,那麼房屋贈與合同是否可以約定管轄嗎,這些合同具備法律效力嗎?針對這個問題,大家請看以下資料。
一、房屋贈與合同是否可以約定管轄
1、不能。必須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原則。
2、《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4、《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協議管轄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一)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二)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範圍,包括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當事人選擇了與合同沒有實際聯絡地點的人民法院,該協議無效。合同簽訂地是指合同雙方在書面合同上簽字和蓋章的地點。例如,廣東某廠與黑龍江某廠在北京簽訂購銷合同,北京為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是指標的物存放的地點。例如,上海某廠與大同某廠簽訂的購銷合同,合同約定履行地為大同火車站,貨物由上海裝船運至秦皇島港時發生糾紛,因貨物在秦皇島港,秦皇島港為標的物所在地。
(三)必須以書面協議選擇管轄,包括書面協議可以採取合同書的形式,包括書面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也可以採取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當事人雙方協議選擇管轄法院意思表示的形式。或者是訴訟前雙方當事人達成的管轄協議,口頭協議無效。
(四)當事人必須進行確定的、單一的選擇。當事人必須在上述五個法院中選擇其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五)協議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通過本站小編蒐集的資料,大家可以知道房屋贈與合同是否可以約定管轄問題的答案,房屋贈與屬於不動產贈與,如果發生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所以大家如果在房屋贈與合同中約定了管轄地,在法律意義上它是不具備任何效力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廈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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