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合同特徵的是什麼?
一、無償合同特徵的是什麼?
無償合同特徵是贈予合同,《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不同於贈與行為,因為贈與是贈與人的單方法律行為,而贈與合同是以贈與為內容的協議,是雙方法律行為。如果僅有贈與人的意思表示,而沒有受贈人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贈與合同就無法成立。
二、贈予合同的司法解釋
第一,贈與合同是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將其享有所有權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從而使受贈人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
第二,贈與合同是無償合同。無償性是贈與合同最突出的一個特徵。受贈人在取得贈與物所有權的同時,不需要向贈與人給付任何對價,即受贈人純獲利益。而贈與人向受贈人給付財產,也不從受贈人那裡獲得任何補償或者回報。
第三,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一般情況下,贈與人負有給付的義務而不享有權利,受贈人享有接受財產的權利而不承擔任何給付義務。在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中,受贈人要承擔一定的義務,並以此作為取得贈與物所有權的一個條件,但這一義務對受贈人所產生的負擔是遠遠低於其所獲得的利益的。
第四,贈與合同既有諾成合同的特點,又有實踐合同的特點。一般地,贈與合同自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時成立,不要求以接受贈與物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從而表現為諾成合同的特點。但公民之間的贈與關係或者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合同,可以贈與物交付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使得這部分合同具有實踐合同的特點。
我國所說的無償合同其實就是贈予合同,雙方在使用相關物品時,如果是基於無償使用的,即不需要支付相關租金或者產品消費金的,則可以簽訂無償合同,就有關物品的使用時間、使得方式、後期的管理費用等進行明確,雙方簽訂後應當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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