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的雙務合同規定內容是什麼?
一、無償的雙務合同規定內容是什麼?
在我們國家並不存在無償的雙務合同。無償合同一般都是單務合同,一方當事人給予他方利益並不取得相應對價,如果非義務人主觀過錯致使違約卻要求其承擔責任,這顯然與公平原則相悖,容易導致合同一方當事人刻意追究無過錯違約方的責任,不利於合理界定義務人的法律責任。基於此,統一民法典同時也規定訂立合同時要公平地確定權利、義務,顯失公平的合同可予以撤銷。因此,無償合同違約歸責原則採過錯責任較之嚴格責任更為嚴謹、科學。
二、無償合同與有償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一)當事人應盡的注意義務與責任不同。有償合同的債務人應盡較高的注意義務,其責任較重,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而無償合同的債務人則負較輕的注意義務,僅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二)對締約人的要求不同。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否則要經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對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限制民事行為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訂立合同。
(三)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如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為。如債務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只有在其轉讓價值明顯不合理且受讓人故意時,債權人方可請求撤銷該行為。
(四)有無返還義務不同。如果無處分權人通過有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原則上對於原物所有人不負返還義務;若通過無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原物存在時,第三人負有返還原物的義務。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無償合同的相關情況認定必須按照合同的具體內容來進行認定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情況存在異議的,有可以會造成一方存在違約的情況,具體情況下對於單務合同的認定必須由雙方協商來認定,避免出現違約的情況。
單務合同和無償合同往往是聯絡在一起的,這也就意味著雙務合同不可能是無償的合同。主要還是因為雙務合同必須雙方當事人都履行一定的義務,但是無償合同只需要其中一方履行義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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