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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嗎?

實踐合同是與諾成合同相對的,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物品,保管人與寄存人商量何時歸還物品時保障雙方利益的一個合同。而這兩者間是否有一定的聯絡呢?本站將在本文為您解答“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嗎”這個問題。

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嗎?

一、實踐合同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典型的實踐合同有: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例如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只有當借貸方實際交付借款時該合同才真正成立。

二、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償地或無償地為寄存人保管物品,並在約定期限內或應寄存人的請求,返還保管物品的合同。

1、主要特徵

1、保管合同是提供勞務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為目的,保管人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務。保管合同的履行,僅轉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對保管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不產生影響。

2、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僅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還不能成立,還必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的事實,《合同法》第367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是雙務不要式合同,有償或無償須根據當事人約定。

2、領取

(1)寄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

(2)當事人對保管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要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

(3)約定保管期間的,保管人無特別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

三、保管合同與借款合同

保管合同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被我國學者公認為實踐合同。既然將這兩類合同歸為實踐合同則這兩類合同必然具有某種內在的共性,需要法律加以特殊的規定。但卻未發現這兩種合同之間的內在共性。唯一使這兩種合同與其他有名合同相區分的特徵是“交付物才成立或生效”,這種共性的缺乏與特徵的存在顛倒了因果關係的邏輯性。而且,中國合同法中對保管合同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規定有所不同。根據中國《合同法》第367條[2]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而《合同法》第210條[2]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標籤:實踐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