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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的性質有哪些

一、保證金的定義

保證金的性質有哪些

履約保證金的定義,筆者認為應當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繳存給對方一定款項作為履行合同的擔保,在繳存一方出現違約行為,且該違約行為屬於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履約保證金的適用範圍時,則接受繳存的一方當事人可依雙方之約定,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約保證金,以督促繳存一方當事人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的擔保方式。在法律對於保證金缺乏明確規範的背景下,探討保證金的型別,對於備用金型別的保證金、預付款型別的保證金、租賃保證金、裝修保證金、定金型別的保證金、保有返還請求權的保證金、無雙倍返還效力的保證金分別界定,確定各自的法律效力,十分必要。

二、保證金的性質

關於履約保證金的性質,有人認為其實質上屬於履約定金或違約定金,但筆者認為其和定金還是有很多不同,首先是定金罰則非常明確,是剛性的,就是交付定金一方違約就不能要求對方返還定金,而收取定金一方違約則要雙倍返還定金。

1、履約保證金是合同之債的擔保方式。儘管民法典沒有規定履約保證金,但在實踐中,履約保證金已經大量的存在併發揮作用,我們應當承認其已經成為一種普遍存在的合同擔保方式。

2、 履約保證金明顯區別於民法典所規定的保證、抵押、質押、留置等合同之債擔保方式。他們之間的區別較為明顯,在此不再贅述。

3、 履約保證金也區別於定金。定金和履約保證金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但如上面的案例所提到的,定金罰則是剛性的,但履約保證金是柔性的,換句話說,定金是法定擔保方式,而履約保證金是意定的,從這兩種擔保方式的形式和內容都能看出兩者的不同和區別。

4、履約保證金有其獨特的擔保價值。筆者認為,履約保證金是一種動態擔保、過程擔保,可以將合同履行的整個過程納入其擔保範圍,如當事人可以約定在一方出現違約時,扣除其已經繳納的部分履約保證金促使其後續全面的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以及附隨義務。而定金、保證、抵押、置業、留置等擔保方式是一種靜態擔保和結果擔保,如在約定定金的情形下,一方當事人違約,則定金罰則即發生作用,且是全部的、徹底的發生作用,其對整個合同起到的是結果的擔保,而不能像履約保證金那樣可以使合同當事人可以適時的修訂自己的行為以最終使合同得以履行。

履行保證金是十分有必要的,在交付一些保證金之前,一定要先了解清楚保證金的性質。同時,雙方當事人應該遵守一些保證金相關的規定,在履行保證金的時候,持著認真負責的態度,繳存保證金,勇於承擔相應的保證金責任。

標籤:保證金 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