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協議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和解協議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籤和解協議書要注意和解的內容,如和解金的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是否符合自己的意願,其次要看看該協議是否有損害自己權益的條款,如在接受和解金之後,不得就該事項起訴等。要注意違約責任條款。最後雙方簽字蓋章,附上日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當事人可以自願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依法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履行標的、期限、地點和方式等內容。和解協議一般採用書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和解協議達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
(一)各方當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的;
(二)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其他當事人予以認可的;
(三)當事人達成口頭和解協議,執行人員將和解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各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
二、和解協議不履行怎麼辦?
對方不履行和解協議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願達成的和解協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申請對原法律文書恢復執行,也要在法定期限之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規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2008年06月04日頒佈的新的訴訟法將申請執行的期限修正延長為兩年。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因為原規定在實踐中往往使願意努力執行判決或者裁定的當事人感到為難,因為籌資需要較長時間,往往因申請強制執行期限太短而影響當事人自動履行義務。
另外,不少個人或者單位作為債權人,往往也因不甚瞭解這一規定,錯過了申請執行期限,使自己的合法權益無法再通過強制執行而獲得法院保護。
因此為了更好地維護法院判決、裁定的尊嚴,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新增條文將當事人申請執行期限,無論公民個人或者單位,都統一延長為二年,與訴訟期限相一致,這無疑對維權當事人是好事。
實踐中,很多當事人不瞭解法律對執行和解的規定,特別是申請恢復執行期限的規定。
如果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後,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協議,且執行申請人沒有在法定期限內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那麼,權利人的實體權利還是可以保護的。
在這種情況下,權利人可以持執行和解協議,在不超過訴訟時效的期限內,另行通過訴訟程式解決。
對於和解後能否起訴的主要有三種情況:普通第三人的調解沒有強制執行力,反悔後可以向法院起訴。對於仲裁機構達成的調解協議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協議,或者請求確認協議無效。此時需要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調解書。這是有強制執行力的,一旦簽收就產生法律效力,不可以上訴也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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