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生效時間是什麼時候?
一、借款合同的定義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除了親戚、朋友、同事相互之間的借款合同之外,大部分借款合同的貸款人(出借人)是銀行或信用合作社。
二、借貸合同何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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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生效時間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1)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2)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路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3)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4)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5)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6)如果採用口頭形式的,借款合同生效時間為貸款人提供借款之時。從這點來看,自然人之間的口頭形式的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
(7)如果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自簽訂借款合同時或者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的生效時間生效。
2、其他民間借貸合同生效時間
(1)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2)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1)借款合同為諾成合同。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金錢,屬於消費借貸合同。傳統民法學說認為,消費借貸合同屬於要物合同,即合同的成立,不僅要雙方達成合意,還必須以標的物的交付作為合同的成立要件。民法學界通說認為,我國的借款合同應理解為諾成合同。即:只要雙方當事人就借款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借款合同即告成立。
(2)借款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借款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互享權利、互負義務。貸款人負有按合同約定拔付款項給借款人的義務,借款人負有按期還本付息的義務。
(3)借款合同大部分為要式合同。除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外,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借款合同應當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另外,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協議書及修改借款合同的有關書面材料是借款合同的組成部分。
以上就是關於借款合同生效時間的相關資料,從規定來看,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根據不同的借款方式有不同的規定,我們在工作中或者生活中籤定借款合同時,一定要明確生效時間是從何時開始,保證借款是合法生交效,以保證自己的權利不受損失。如果您還有相關不明白的問題,可以諮詢本站三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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