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訴訟的法律程式
依據我國公司法第183條及有關司法解釋,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下面扼要介紹公司解散訴訟有別於其他民事訴訟之處。
1、訴訟管轄
地域管轄: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主要辦事機構不明確的,由公司註冊地法院管轄。
級別管轄:基層法院管轄縣區級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公司解散訴訟案;中級法院管轄地市級以上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公司解散訴訟案。
2、訴訟當事人
應當以公司為被告。將其他股東一併列為被告的,法院應告知將其他股東變更為第三人,原告堅持不予變更的,法院應當駁回原告對其他股東的起訴。法院有權通知其他股東參加訴訟;其他股東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以共同原告或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法院應當准許。
3、財產與證據保全
在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況下,經原告申請並提供足額擔保,法院可予保全。
4、訴訟調解
基於企業維持原則,立法儘可能維持公司的持續。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注重調解。在公司陷入僵局的情況下,調解的方向無外乎減資或原告股權出讓。但,經法院調解公司收購原告股份的,公司應當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將股份轉讓或登出;股份轉讓或登出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購其股份為由對抗公司債權人。
5、判決的效力
判決對全體股東均有法律約束力。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後,提起該訴訟的股東或其他股東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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