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優先受償權的規定有哪些
一、企業破產法優先受償權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零九條: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條: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權利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破產案件適用
破產案件是指通過司法程式處理的無力償債事件。這裡所說的司法程式包括三種:和解、重整和破產清算。不能把破產案件簡單地歸結為清算倒閉事件;破產清算是公平清理債務的一種方法,但還有其他方法。中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鼓勵當事人積極尋求以避免企業倒閉清算的方式來公平清理債務。
《破產法》設立的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三種程式之間,存在一定的可轉換性。在它們之間,當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選擇自由。具體說,包括以下要點:
(1)債務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可以選擇適用重整程式、和解程式或者清算程式,債權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可以選擇適用重整程式或者清算程式。
(2)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案件,在破產宣告前,債務人可以申請和解,債務人或者其出資人可以申請重整。
(3)債務人申請適用破產清算的案件,在破產宣告前,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出資人可以申請重整,債務人也可以申請和解。
(4)債務人進入重整程式或者和解程式後,可以在具備破產法規定的特定事由時,經破產宣告轉入破產清算程式。
(5)債務人一旦經破產宣告進入破產清算程式,則不得轉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式。
在我國的企業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辦理,辦理時應積極的通知相應的債務人。我國的債權人,應對自身的債務進行償還。按照這類債務的先後或是債務的特殊要求進行賠償。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我國的工商部門進行監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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