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申請破產的手續如何辦理?
一、企業申請破產的手續如何辦理
1、破產申請——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自向法院申請破產
2、立案審查——法院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案件受理——如果受理,法院應依法通知所有債權人
4、案件受理後的工作——債權的申報與登記
5、債權人會議——組成債權人會議,並就整頓與和解協議討論
6、破產和解——如果達成和解協議,破產程式中止,公司繼續經營
7、企業整頓——破產宣告——破產清算——裁定破產程式終結——企業登出登記。
二、企業破產所需要注意的事項:
債務人(擬破產企業名稱)提出破產申請的應當提交如下材料:
1、破產申請書;
2、企業主體資格證明(營業執照);
3、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名單;
4、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
5、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說明,並附審計報告;
6、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情況等;
7、資產負債表等有關會計報表;
8、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賬戶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戶審批材料、賬號、資金等;
9、債權清冊,應列明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包括郵政編碼、電話等)、債務數額、發生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
10、債務清冊,應列明債權人的名稱、住所(包括郵政編碼、電話等)、債權人債權數額、發生時間和償還情況;
11、企業涉及的擔保情況;(提供擔保合同)
12、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情況。
三、企業破產中不予宣告破產的情形
不予宣告破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一章第三條中規定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公用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係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者採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
(二)取得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債務的。
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整頓並且經企業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的,中止破產程式。
企業未按規定變更、破產或登出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企業沒有按有關規定進行合併、分立、變更、破產或登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將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公司在合併、分立、減少註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按照規定通告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清算組織不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第六十六條公司破產、解散清算結束後,不申請辦理登出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登出登記後,不在規定期限內釋出公告或者釋出的公告內容與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內容不一致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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