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召開股東會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有三種,首次股東會、定期股東會與臨時股東會,它們的召開頻率、會議通知、召集和主持方式如下:
1.首次股東會
首次股東會僅召開一次,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2.定期股東會
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定期董事會要多久召開一次,但應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一般情況下為每年召開一次。
召開定期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定期股東會會議的召集和主持程式如下:
(1)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
(2)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
(3)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4)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5)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
(6)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臨時股東會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股東會。
臨時股東會與定期股東會召集和主持方式相同,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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