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持與隱名股東區別是什麼?
這兩者的法律概念不同,隱名股東也叫實際投資人,是指依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託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我國使用的是"實際出資人"的稱呼,與其相對應的概念是"名義股東"或"顯名股東"。隱名股東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中記載的出資人或股東是別人的姓名。
股份代持是指實際出資人或股份認繳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或股份認繳人成為工商登記的名義股東;並由該他人根據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一種持股方式。以下"隱名股東"、"匿名股東"統一採用"實際出資人"的表述。
二、隱名股東身份的認定是怎樣的
1、與顯名股東間有協議。雖然這個協議對於公司不具有約束力,但是在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依然有效。它不僅是隱名股東用來約束顯名股東的依據,也是證明隱名股東對於公司實際出資的有力證據。
2、不實際參加公司經營。在實踐中,有的隱名股東不參與公司經營,完全由顯名股東行負責,有的則以自己名義行使股東權利。由於公司的社團性,公司的其他股東有權知道公司的投資人是誰。隱名股東以自己名義參與公司經營,行使股東權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東知道並且認可隱名投資行為存在的證據。
3、無違法行為。中國法律、法規對於某些行業、企業的股東身份進行了限制。比如,中國自然人不得成為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東,在實踐中某些人就採取隱名投資的方式參股合資企業。在這種情況下,隱名股東如果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將不會受到法院的認可,對於隱名股東以及顯名股東雙方而言,都將承擔較大的風險。
三、隱名股東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1.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其他股東及公司之間
當事人對股東資格有明確的協議約定,公司內部股東知道或應當知道這一事實,隱名股東在事實上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和資產收益,已實際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應確認其股東資格,保護其應有的股東權益,對內承擔法定股東責任。
若雙方未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且實際出資人也未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未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顯名股東實際行使和操縱因隱名股東出資帶來的股東受益,公司其他股東對隱名股東的股東受益存在事實不知情。這時,雙方之間關係名為隱名股東實為投資借款,不應認定為隱名投資關係,可按債權債務關係處理。
2.隱名股東與第三人之間
隱名股東作為公司實際股東,應在顯名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即與顯名股東一起對公司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權代持與隱名股東區別體現在法律概念方面,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之間存在協議,不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只享受股東分紅,不能有違法行為存在,隱名股東辦理顯名手續之後可以轉讓股權,可以參與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參加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的經營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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