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合夥關係怎麼認定?
生活中有不少人會跟自己的親戚或者朋友搭夥做生意,但此時並不一定就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合夥關係,還需要作出相應的認定才行。那麼合夥關係怎麼認定呢?如果不幸產生糾紛的話,對當事人關係的認定就顯得很重要。下文中,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介紹。
應該合夥關係怎麼認定?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條,合夥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第九百六十九條,合夥人的出資、因合夥事務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財產,屬於合夥財產。
合夥合同終止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財產。
在我國民事法律體系中,個人合夥既不同於自然人個人,也不同於法人,有其獨有特點。法官判斷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是否為合夥,應從合夥的特定入手,即看當事人間是否有合夥協議,是否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夥成員,是否共同出資、經營、勞動,有共同的經營利益。具體而言:
合夥協議是合夥成立與存續的必要條件,合夥協議一般應反映出合夥的實質內容,明確合夥人的權利義務,規定合夥的經營方式等。當事人間是否有合夥協議,法官應從以下三方面加以判斷:
(1)當事人間有無書面合夥協議。書面合夥協議是當事人間合夥關係的直接證據,書面合夥協議應對合夥人的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作出規定,合夥人在協議上簽字合夥即告成立,不以合夥人是否已出資為成立條件。如果當事人在書面協議中約定立刻出資多少錢,合夥作什麼生意,但又約定一方負責日常經營,在合夥期滿後負責經營的一方返還另一方的出資並支付利息。顯然,這種書面協議僅具有合夥之名,實質為一種借貸關係。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無該合夥組織的登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登記的,反映出為合夥組織實體和合夥人、出資數額等情況的,應認定當事人間有合夥協議,因工商登記能夠反映合夥成立時的初始情況以及變更等情況。
(3)是否有口頭協議。沒有前兩項情況的,但具備合夥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有口頭協議。因為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種責任在法律上是一種加重責任,所以合夥當事人應簽訂書面合夥協議,但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法律允許有口頭協議。
口頭協議必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法官對口頭合夥協議的認定應持慎重態度,對當事人有關合夥的陳述、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及證明內容等情況應嚴格審查,對存在矛盾不能合理解釋的,不宜認定為有口頭協議。
大家應該有所瞭解吧。個人之間的合夥其實與企業法人是完全不一樣的,雖然有的人也會成立合夥企業,但是這並不是作為一個獨立的法人存在的,一般合夥企業的債務都是由各個合夥人來承擔。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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