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成立時投資人是隱名股東嗎
一、公司在成立時投資人是隱名股東嗎
隱名股東也叫實際投資人,是指依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託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與隱名股東對應者,通常被稱為顯名股東。隱名股東是指為了規避法律或出於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但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出資人。與此相對應,顯名股東(或掛名股東)是指記載於工商登記資料上而沒有實際出資的股東。
二、掛名股東的表現形式
1、被借名而掛名的股東
根據實際出資人借名的不同原因分為以下兩種形式:一是實際出資人為規避法律,由於自己的身份受到有關法規、政策的限制不宜公開,而借用他人身份設立公司,如在《公司法》修訂前的實質一人公司卻登記為兩人或兩人以上股東的大多屬此種情況;二是實際出資人出於其他原因不願公開身份而借用他人名義開設公司。在實踐中,被借名者大多是親屬、朋友或者在管理、產權等方面有關聯的自然人與法人單位。
2、約定掛名的股東
這種形式大都出現在股權轉讓過程中,為規避稅收、規避對股東人數的限制及其他法律規定等不同原因,約定在股權轉讓後不辦理工商登記,從而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記材料及股東名冊上轉讓方成了掛名股東。受讓方雖不具備股東資格的形式要件,但卻具備參與公司治理、收取資本收益等股東資格的實質要件。
三、隱名股東的表現形式
1、為規避法律而隱名
與掛名股東相對應,公司實際出資人的身份由於受到法律、法規的限制,為了規避法律,讓其他人“掛名”進行公司的註冊登記,而自身或委託他人從事公司的經營管理,並享受公司收益。比如,法律規定不得經商的國家公務人員投資開辦公司大多屬此類情況。
2、非規避法律的其他原因
公司實際出資人由於各種原因,不願公開自己的股東身份,由並未出資的其他人身份代為登記為股東或與其他股東約定由其他股東將自己出資“捆綁”登記。與掛名相對應,實際出資人則成為“隱名股東”。
這類隱名股東需與掛名股東簽訂相應的股權協議,證明自身的出資行為是合法有效的。當事人在辦理時,應積極的按照法律程式簽訂合同,一旦公司股份產生糾紛時,應憑藉相應的合同,確定自身的合法地位,保護自身的經濟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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