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擔保決議迴避原則是什麼?
一、股東擔保決議迴避原則是什麼?
1、“為股東提供擔保”。股東涉及公司為其提供擔保事項進行表決時,應當迴避,若該股東違反該項規定從而形成的股東會決議,其表決將被認定無效。
2、“與股東自我交易”。在股東(大)會,決定批准公司是否可以與股東之間進行交易時,該股東不得行使表決權。
3、“讓股東取消資格”。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在合理期限內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後,股東拒不履行的,股東會可以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決議過程中,該股東不得以其所持有的股份進行表決。
4、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係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二、適用股東表決權迴避的注意事項
1、違反股東表決權排除的股東會決議並不當然導致公司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目前尚無相關法律依據規定違反股東表決權迴避的決議屬於無效決議,首先《公司法》16條雖然規定了該回避制度,但是並未規定違反迴避制度的法律後果。其次違反該回避制度並不構成規定的無效情節。因此作出的該決議對外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2、股東會決議決定對股東除名時,擬被除名股東雖在決議時不享有表決權,但公司必須按照法定程式通知該股東出席參加會議,這是因為擬被除名的股東依然有權在會議上享有申訴權、抗辯權和知情權,否則作出的決議將被司法機關認定為不成立。
3、表決比例是除被迴避股東以外的其餘股份應對的投票數額。被迴避表決的股東其股權相應的表決權數不計入表決比例當中。
股東擔保決議的迴避是在股東的按照具體情況進行迴避,如果股東抽逃出資,股東會可以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決議過程中,該股東不得以其所持有的股份進行表決,違反股東表決權排除的股東會決議並不當然導致公司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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