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可不可以簽訂總包合同?
一、分公司可不可以簽訂總包合同?
一般而言,分公司在總公司授權範圍內所進行的經營合同,基本上都是有效的。因此,在與分公司簽訂相關合同時,作為合同相對方,一定要審查分公司的總公司對其出具的授權委託書,明白總公司是否授權其對外簽訂合同,以及授權的額度。
如果合同相對方事先沒有審查分公司的總公司出具的授權委託書,不知道分公司的簽訂合同的權利範圍,則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是否是無效的呢?《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合同法》第四十八條也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於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由此可見,在分公司沒有總公司的授權或超出總公司的授權的情況下,分公司對外所簽訂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無效合同。如果總公司追認的,則為有效;否則為無效。
二、分公司有哪些特點
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
分公司的特徵具體表現為:
①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佔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②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後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
⑤分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那麼企業也是會擴大自己的規模並建立分公司的,那麼分公司因為沒有獨立的財產是不會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的,那麼在確定分公司是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時要確定分公司是否申請了營業執照,如果分公司申請了營業執照後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同時也要承擔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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