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關於減資的規定有什麼
一、公司法關於減資的規定
(一)減資條件
公司減資,無論是否造成剩餘資本少於法定標準的情況,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為了切實貫徹資本確定原則,確保交易安全,減資要從法律上嚴加控制。按照資本不變原則,原則上公司的資本是不允許減少的。考慮到一些具體情況我國法律允許減少資本,但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從實際情況看,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二)公司資本過多
原有公司資本過多,形式資本過剩,再保持資本不變,會導致資本在公司中的閒置和浪費,不利於發揮資本效能,另外也增加了分紅的負擔。
(三)公司嚴重虧損
公司嚴重虧損,資本總額與其實有資產懸殊過大,公司資本已失去應有的證明公司資信狀況的法律意義,股東也因公司連年虧損得不到應有的回報。
(四)減資材料
公司減資所需資料清單:
1、公告45天以後的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
2、前期驗資報告
3、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
4、新章程、新股東會決議、舊章程
5、股東身份證影印件,如果有法人股,需要法人股營業執照影印件
6、報紙原件以及影印件
7、減資前銀行對賬單
8、最近一期驗資報告
備註:復件材料都需加蓋公司公章
(五)法定程式
(1)股東會決議。該決議內容包括:①減資後的公司註冊資本;②減資後的股東利益、債權人利益安排;③有關修改章程的事項;④股東出資及其比例的變化等。公司作出減資決議時,應注意公司減少資本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2) 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 通知或公告債權人。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4) 變更登記。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有關規定的內容
第九十條,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
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發起人在三十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第九十一條,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從上文中我們可以瞭解到,公司如果要減資的話,必須先召開一個股東會議,由股東會決議並由三分之二的股東同意才能作出決定。如果大家對《公司法》的其他規定有問題,可以隨時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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