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起訴法人的規定有哪些
股東起訴法人的規定有哪些
股東訴訟是股東對損害公司利益和股東利益的行為向法院提起的訴訟。可以分為直接訴訟和間接訴訟。
(一)直接訴訟
股東直接訴訟,是指股東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而提起的訴訟,勝訴後,判決後果歸屬於股東自己。公司法規定股東直接訴訟的情況包括:
1、撤銷決議之訴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式、表決方式違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2、不能行使查閱權之訴
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3、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之訴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股東會會議決議投反對票表示異議符合法定情形的,公司有義務依該股東的請求回購股份。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損害賠償之訴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解散公司之訴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東的起訴法人在一定的法律規定中有著實際的操作,所以自己要合理的處置,一旦自己不能有效的處理,就會導致自己的問題有著實際的利益損害,因此有效的解決,才會有著積極的意義,在實際的生活中,只要自己有著一定的法律保障才會有著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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