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是否得做稅審?
一、股權轉讓是否得做稅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第一條“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徵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及第四條第一款“被告應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相關資料進行稽核,來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的規定,被告作為稅收徵收管理機關,其審查股權轉讓納稅申報的重點在於股權轉讓所得,即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應該繳稅,從而出具相應的股權轉讓納稅證明,並不需要對股權轉讓事項進行實質審查。
二、股權轉讓稅審重點在哪裡?
對於大企業而言,股權轉讓是企業調整集團戰略、開展風險投資而經常採取的一種交易行為,往往屬於重大交易事項,業務複雜,極易產生稅務風險。在2014年的分事項風險管理工作中,江蘇省國稅局和地稅局聯合開展股權轉讓專項審計,共補徵稅款11.76億元;四川省國稅局關注股權轉讓事項稅務風險,確定某企業在股權轉讓過程中需補繳稅款近1億元。
三、風險描述
總體來看,大企業股權轉讓的形式和所涉及業務日趨多樣複雜,且大多涉及相關稅種納稅業務的履行,潛在風險較高。
通過對部分大企業股權轉讓中的稅務風險進行深入分析,大企業稅收管理司將大企業股權轉讓中的稅務風險歸納為六大方面:
一是境外投資方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未扣繳企業所得稅;二是企業集團內部股權劃轉不遵循獨立交易原則;三是企業之間通過股權置換的形式規避繳納相關稅款;四是不符合特殊重組事項未繳納相關稅款;五是個人轉讓股權未繳納相關稅款;六是出售股份公司獲准上市前取得股票未繳納營業稅。
股權轉讓是否得做稅審等相關問題如上所述。我們是需要在進行股份轉讓的時候進行稅審的,大部分企業由於現在涉及到的股份轉讓的形式較多,存在著的相關風險也較高,而且由於多種原因,很多時候股權轉讓並沒有按照有關規定的進行稅審,因此想要規避風險必須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稅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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