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析私募基金違法違規案例?
資產管理計劃或私募基金投資者200人上限
1、法律規定200人上限規則,具體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基金法等法律,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部門規章中: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條: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①向不特定物件發行證券的;
②向特定物件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
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七條: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
(3)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隻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4)2016年5月版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落實資產管理業務八條底線禁止行為細則(修訂版徵求意見稿)體現了中國基金業協會對私募投資者人數問題的最新自律管理要求,該新版細則第四條第(五)項規定:向非合格投資者銷售資產管理計劃,或者投資者人數累積超過200人,若同一資產管理人的多個同類型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標的完全相同,應合併計算投資者人數
2、穿透核查
上述若同一資產管理人的多個同類型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標的完全相同,應合併計算投資者人數的規定,實際上是對資產管理計劃私募基金的穿透核查要求,即在特定情形下,不再將資產管理計劃私募基金視為一個單一主體,而將其穿透合併計算投資者人數
但是,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等主體投資資產管理計劃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3、案例啟示
如何理解和準確適用若同一資產管理人的多個同類型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標的完全相同,應合併計算投資者人數這一規定,即是否應合併計算投資者人數,應以投資標的是否完全相同作為首要標準,併兼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進行研判
以上就是私募基金違法違規案例之一,除了有人數上的違法違規之外,私募基金還常出現私募基金管理人挪用資產、資金池業務違規等違法違規的操作。私募基金的違法違規不僅管理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還會危害到投資者的利益,實為不可取。更多法律知識您可以登入本站網站諮詢相關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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