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內部結構有哪些具體設定
私募基金公司內部結構有哪些具體設定
一、基金架構與組織結構設計
1、權力機構
聯合管理委員會。由每位基金投資人(合夥人)各自委派1名代表組成聯合管理委員會,是基金的權力機構;負責批准《基金章程》《資產管理協議》《資金監管協議》等法律檔案,以及決定更新合夥人的加入、退夥、解散等事項。
2、決策機構
投資委員會。由普通合夥人授權專業的人士和有限合夥人的委派代表組成投資委員會,負責所有投資專案的決策,以及做出資金調動的指令等重大事項。
3、執行機構
基金管理人。負責尋找、論證專案,執行投資決策,跟蹤專案管理;設計產品方案並進行基金的持續募集等。
4、資金監管
基金託管人。由全體合夥人共同選定的商業銀行擔任基金託管人,負責對基金在該行業開立的託管賬戶進行嚴格監管,並對基金管理人的行為進行監督,保證資金不被挪用、侵佔。
5、顧問機構
風險控制委員會。外部聘請投行、行業方面的轉而又人士承擔,對擬投資的專案發表獨立意見。
6、資金保管
託管銀行。註冊資金以及未來募集的有限合夥人資金需要委託給銀行進行客戶管理。該銀行叫做託管銀行。按照資金託管協議,託管銀行對基金的資金排程進行嚴格監管。而在一個典型的股權基金內部,可以由以下幾個部門組成:
1)風險控制部:負責整個公司運作的監管和風險管理。
2)基金部:負責資金募集。
3)專案部:負責考察和投資專案。
4)後期管理服務部:負責投資專案後的服務以及退出管理。
二、基金的風險管理體系
基金的風險控制體系嚴格按照內部控制的原則和精神進行職能分工和牽制設計,採取多種手段,綜合防控風險。
1、可續的管理機制
1)基金決策機制:擁有投資決策權(保證決策的公正性)。
2)基金管理人:投資管理權(突出投資管理的專業性)。
3)基金託管人:資金監管權(保障資金的穩定性)。
4)審計/估值/法律機構:投資監督權(投資交易的公平性)。
2、嚴格的約束/激勵機制
基金管理人必須嚴謹、勤勉地履行職責,根據《資產管理協議》受託對基金資產進行管理,基金管理人不稱職時,基金權力機構可以予以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收益與業績掛鉤。
3、專業的技術控制手段
投資前風險控制:充分的盡職調查,獨立的中介機構介入,專業的風險評估以及事先設定可退出方案。
投資中風險控制:通過嚴密的法律條款設定安全的交易方式,並在投資後採取嚴密的監管措施。
風險化解措施:要求被投資方提供足夠的資產擔保,及時發現風險,並委託專業機構做還要違約處置能力。
4、透明的資訊披露制度
公開透明是最好的監管方式,資訊披露的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公開披露的基金資訊包括年度報告(經審計)、半年度報告、臨時報告。每一投資人擁有絕對的審計監督權,即有權自擔費用委託專業人員對基金進行審查。
5、募投方向
募投目的決定著基金的風險、彙報和期限等基本特徵,是基金髮起是否成功的基本保證。按照目前的實務,募投方向除了要遵守國家和當地的一些政策外,一般有Pre-IPO專案;成長期的風險投資;成熟企業的併購重組行業基金;保障房、城市輕軌、危房改造等城市基礎設施專案;能源、礦山等專案。
6、退出機制
退出機制的設計師私募基金最重要的機制之一。對於投資人來講,往往以退出方式來決定進入方式。一般而言,參與各方的退出時點在基金設立之初就在基金章程中約定。
常見的退出方式包括:股權、債權公開發行;大股東回購;促進該專案公司被併購;同業轉讓。
7、基金中的投資者利益保護
先進的基金設計機制,可以充分考慮基金投資者尤其是有限合夥人的利益,主動對其保護,以避免資訊部對稱和管理權力的集中導致的有限合夥人不信任一般合夥人問題。
1)普通股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
2)有限合夥人承擔有限責任。
3)獨立第三方對資金實施監管。
4)重大事項由合夥人協商確定。
5)投資者參與集體決策。
6)基金份額轉讓和退出。
7)及時獲得資訊及行駛監督權。
8、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的收益包括兩部分:一部分叫做基金費用。通常由管理費用、託管費用和募集費用三部分組成,具體比例比照行業規則。另一部分叫做收益分成。分成的起點可以通過談判和溝通進行確認。
綜上所述,私募基金公司內部結構的設定是符合一般公司的結構設定的同時也有自己的特殊性,尤其是對於投資風險方面結構設定是比較重要的,風險評估決定著投資的成敗,對於投資人來說成功的投資才是他們想要的,而風險是他們必須要規避的,獲得利益才是投資人最終的目的,因此私募基金公司內部結構設定也是需要律師進行法律風險評估的。
-
有限公司股權能否對外質押,股權質押的具體條件
一、有限公司股權能否對外質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對外質押,為其他人擔保債務的,如果符合公司章程規定,並且經股東會決議通過的,就可以質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擔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
-
對合夥合同糾紛起訴前是否清算再審?
一、對合夥合同糾紛起訴前是否清算再審合夥合同糾紛起訴前也不一定需要清算再審,這需要根據合夥合同糾紛的詳細案情分析,起訴處理合夥合同糾紛的,滿足以下條件法院就會立案:(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
-
民法典中融資居間合同是否有效,企業融資方式有哪些
一、民法典中融資居間合同是否有效融資簽訂的居間合同,如果當事人有民事行為能力,是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
-
公司法定人是什麼跟法人的區別是什麼
一、公司法定人是什麼跟法人的區別是什麼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與法人區別為,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是種無生命的社會組織體,法人的實質,是一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