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登出規定有哪些
一、《公司法》登出規定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登出公司依法需按照如下步驟組織清算後,方能辦理登出登記,終止公司法人資格。
1、依法成立清算組。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2、公告並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依法對債權進行登記。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3、清算組接管公司,展開清算工作。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了結公司未了業務、清理公司債權和債務、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4、清算組全面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5、清算組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其中: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6、根據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財產。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7、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後,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二、公司登出需要哪些材料?
申請登出前公司應開展公司清算,公司清算完成後便可進入公司登出申請程式,清算後、登出前公司需要出具和準備如下報告:
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登出登記申請書》;
2、清算組成員《備案確認申請書》;
3、法院破產裁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檔案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
4、股東會或者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5、刊登登出公告的報紙報樣;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
綜上所述,根據《公司法》登出規定,公司需要登出的,必須經過法定程式才行,包括成立清算組、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清算組接管公司並對資產負債進行清查、制定清算方案、按照順序分配清算財產及到工商局辦理登出登記等。按照規定,公司登出需要經過股東會議討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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