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到底什麼是認股權證
認股權證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可認購其股票的一種買入期權。它賦予持有者在一定期限內以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發行公司一定股份的權利。對於籌資公司而言,發行認股權證是一種特殊的籌資手段。認股權證本身含有期權條款,其持有者在認購股份之前,對發行公司既不擁有債權也不擁有股權,而只是擁有股票認購權。儘管如此,發行公司可以通過發行認股權證籌得現金,還可用於公司成立時對承銷商的一種補償。
二、附認證股權證公司債券的分類
從海外市場的有關實踐看,附認股權證公司債券可以分為“分離型”與“非分離型”,和“現金匯入型”與“抵繳型”。
1、分離型
“分離型”指認股權憑證與公司債券可以分開,單獨在流通市場上自由買賣;“非分離型”指認股權無法與公司債券分開,兩者存續期限一致,同時流通轉讓,自發行至交易均合二為一,不得分開轉讓。非分離型附認股權證公司債券近似於可轉債。
2、現金匯入型
“現金匯入型”指當持有人行使認股權利時,必須再拿出現金來認購股票;“抵繳型”則指公司債票面金額本身可按一定比例直接轉股,如現行可轉換公司債的方式。把“分離型”、“非分離型”與“現金匯入型”、“抵繳型”進行組合,我們可以得到不同的產品型別。
三、相關法律知識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附認股權公司債券應當申請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附認股權公司債券中的公司債券和認股權分別符合證券交易所上市條件的,應當分別上市交易。
第二十九條附認股權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一年。債券的面值、利率、信用評級、償還本息、債權保護適用本辦法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的規定。
第三十條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券,發行人提供擔保的,適用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認股權上市交易的,認股權證約定的要素應當包括行權價格、存續期間、行權期間或行權日、行權比例。
第三十二條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應不低於公告認股權證募集說明書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第三十三條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間不超過公司債券的期限,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於六個月,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募集說明書公告的權證存續期限不得調整。
第三十四條認股權證自發行結束至少已滿六個月起方可行權,行權期間為存續期限屆滿前的一段期間,或者是存續期限內的特定交易日。
第三十五條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上市公司改變公告的募集資金用途的,賦予債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權利。
簡單來說,認股權證是一種購買公司債券的投資方法而已,這些不同的方法給持有人所提供的理財方式有一點差別,同時,對於發行公司來說,通過認股權證,不僅能夠籌到現金,在公司成立的時候對於相應的承銷商也可以進行補償的。但在認股權證之前也是得先到債券公司進一步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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