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員是否能當股東
一、失信人員是否能當股東
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有投資能力的可以當公司股東,但不能成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等。
二、失信被執行人的概念:
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三、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採取的行為:
(一)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
(二)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三)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等。
失信被執行人的日常生活中很多事情都是有限制的,不是想要當失信被執行人就能夠當失信被執行人,一定要能清楚相關的法律後果。
四、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本規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擔保的;
(二)已被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
(三)被執行人履行順序在後,對其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
(四)其他不屬於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形。
在我國相關的失信人員應積極的償還相關的債務,對自身的相關的失信資訊進行消除辦理。辦理時,應積極的按照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辦理,在償還完債務的應積極的撤銷這類失信資訊,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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