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質押的規定有什麼?
正如民法中規定的質押一樣公司法也對所有企業可能出現的質押情形作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並提供給所有企業參考以防止在市場上出現混亂的情形,一般來說公司法上的質押都是被限定在股權方面而不是實物,那麼,公司法質押的規定有什麼?
一、公司法質押的規定有什麼?
現行法律、法規對於股權(份)質押的規定
(一)現行法律對於質押標的物的規定
《擔保法》第75條第2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質押”。該法第78條第三款同時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公司股份採用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而有限責任公司則根據股東的出資比例確定其所持有公司的股權比例,證明股東所持股權的憑證為《出資證明書》或《股權證》。由此可見,“股份”及“股票”是專屬於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擔保法》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也稱為股份,顯然屬於立法上的疏漏。
因此,《擔保法》在談到股權質押時,可用於進行質押的標的不僅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也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二)現行法律、法規對於質物的限制性規定
1、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作為質物的限制性規定
《擔保法》第78條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對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經其它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因此,如債務人擬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提供質押擔保,質權人應要求債務人及公司提供公司股東同意以相關股權設定質押擔保的股東會決議,避免因股權質押違反公司法關於股份轉讓的規定而無效。
2、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作為質物的限制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的規定”。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公司法》存在以下限制性規定:
(1)《公司法》第140條規定,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內或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進行記名股票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因此,上述期間不能以股份質押,否則將因不能辦理登記而使質權不生效;
(2)《公司法》第142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並且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此,如果公司成立不到一年,發起人不得用其股份出質;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用於出質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公司股份的25%,並且在離職後半年內不得用其所持有的股份出質。
3、以上市公司國有股份作為質物的特殊規定
根據《財政部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關問題的通知》,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的國有股只限於為本單位及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質押,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用於質押的國有股數量不得超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國有股總額的50%。
4、以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份)作為質物的特殊規定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經企業其他投資者同意,繳付出資的投資者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的有關規定,通過簽訂質押合同並經審批機關批准將其已繳付出資部分形成的股權質押給質權人。投資者不得質押未繳付出資部分的股權。投資者不得將其股權質押給本企業”。因此,以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份)出質的,除應按不同的公司性質注意擬出質股權(份)是否違反前述限制性規定外,還應遵守《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
1)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其擁有的股權(份)設立質押,必須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不同意的股東即使不購買,也不能視為同意出質。
2)投資者用於出質的股權(份)必須是已經實際繳付出資的。
3)投資者不得將其股權質押給本企業。
公司經營過程中最重要且最有價值的部分就是公司的股權,所以只要公司出現了債務能夠用來質押的資產就是股權並且能夠最大程度的給債權人保障,但是公司法中的很多規定仍然需要專業的律師來解答,歡迎線上諮詢本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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