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黑中介常見騙局有哪些
1、刊登虛假廣告,房源資訊來源不真實。
有的中介機構向消費者推介的房源資訊往往是相互抄襲而來,對房主的真實性、可靠性不做核實。有些房主由於沒有《房屋租賃許可證》、《房屋產權證》,不具備合法出租條件,不敢委託正規的中介機構,便專找一些不正規的小公司,而這些公司為收取中介費,根本不管委託房屋的合法性,便向用戶提供。此外,房屋中介機構的出租資訊幾乎全部都是報刊媒體釋出的,一些服務性報刊每天都有好幾個版面刊登房屋中介資訊,但是由於某些報刊媒體放棄了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審查,致使部分消費者上當受騙,造成很大損失。
2、中介機構與假房主串通或者僱“託”經營,設套佈局誘騙消費者上當。
一般是先與房主約定好,等消費者交完各種費用或租金後,再由房主或“託”出面,將消費者趕走或中途告吹。
3、用合同的形式欺詐消費者。
一些中介機構是專門玩文字遊戲的高手,他們與消費者簽訂的格式合同條款不平等,帶有明顯的偏袒性,甚至是欺詐性。從消費者和中介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看,大部分中介協議都是中介公司事先擬好的協議文字,這些協議不同程度地存在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不均等的問題。
4、經常變換工作人員,變換經營地點。
被訴較多的中介公司慣用的伎倆就是頻繁變換工作人員和經營地點,採取打一槍換一個地方的方法對付執法人員和消費者。這些中介公司大多承租寫字樓以壯門面,租期大多為3個月,一旦投訴太多,執法人員追查太緊就搬家,使得消費者無處向他們追討押金或者介紹費。
5、房屋中介騙子利用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差大行其騙。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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