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法人要求和責任是什麼?
法人與自然人不同,自然人的特徵是是存在生命跡象的人,我們每個人都屬於自然人。而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法人擁有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在享受民事權利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人作為企業對外的代表,法人在企業中的重要程度自然是不言而喻的。那麼,對於私募基金公司法人要求和責任有哪些呢?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員應當具備的條有:
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1、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2、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此類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從事資產管理相關業務,且管理資產年均規模1000萬元以上。
3、已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期貨從業資格考試、銀行從業資格考試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或者通過註冊會計師資格考試、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等金融相關資格考試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是法人民事行為能力的主要實現者,一旦法人的行為產生民事後果時,其本人很可能要向本企業/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具體規定如下:
1、法定代表人沒有盡到謹慎、勤勉、忠誠、保密等義務,而向本企業/公司承擔的合同責任。此時,所在的企業/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義務。
2、法定代表人在表見代理情況下,應當向本企業/公司承擔的民事責任。
也就是在代表人超越許可權,擅自以單位名義同第三人訂立合同的,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範圍的,對外簽訂的合同有效,但是若給本企業/公司造成損失,則該法定代表人應向本企業/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法定代表人同第三人勾結,損害本企業/公司利益的,應當與第三人一起向本企業/公司承擔連帶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4、法定代表人作為企業/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其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5、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人作為企業對外代表,對公司十分重要,雖然在法律條文中只規定了擁有私募基金從業資格就能夠成為公司法人,但根據最新規定,處理從業資格之外,還需要有從業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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