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房地產私募基金風險
房地產私募基金風險
1、法律和政策風險
對於國內私募基金而言,目前存在的最主要問題是缺乏法律依據和政策支援,使其處於法律和政策的邊緣地帶。迄今,我國的《證券法》、《信託法》等法律的條文都沒有對私募基金的含義、資金來源、組織方式、執行模式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2003年10月《證券投資基金法》出臺,由於存在諸多爭議,仍未能夠為私募基金“正名”。
從外表看,許多基金似乎都有合法身份,但如果對其經營的業務進行深究,其中一些機構很容易讓人與“地下集資”、“非法集資”聯絡在一起。正是由於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得不到承認,其經營活動一直遊離於法律和政策監管之外,一旦發生違約行為,不論基金管理者還是投資者都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因而面臨很大的法律和政策風險,並且基金規模越大,這種法律和政策風險就越高。
2、道德風險
私募基金的組織結構是一種典型的委託—代理機制,有限合夥人將資金交給一般合夥人負責經營,只對資金的使用作出一般性的規定,通常並不干預基金經理的具體運營。
在運營過程中,私募基金經理和基金持有人都追求期望投資收益最大,私募基金經理越努力,收益越大,可是私募基金經理除了拿固定的管理費之外,還可以拿業績提成費用,當業績提成費用大於管理費用時,私募基金經理並不會採取使雙方利益最大化的投資策略,因為這樣選擇並不能使其本身利益最大化,而是可能會濫用自己的職權去追求更多的個人利益,從而使基金持有人的資產將承受更大的風險,所以即使私募基金有較為優越的激勵安排,但代理人的道德風險仍然存在。
3、操作風險
私募基金的投資策略具有隱蔽性,國際上一般對私募基金的資訊披露沒有嚴格的限制,這就會造成嚴重的資訊不對稱,不利於對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護。在沒有外在約束機制的情況下,私募基金追逐利益的投機本性,可能會讓它們為了獲取鉅額的利潤,與上市公司串謀,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股價等違法行為。這些操作風險都會給投資人和市場帶來很大的危害。基金管理人的個人操守不好衡量,如果管理人不遵守合同,就會給投資人造成損失。
私募基金的流動性風險私募基金一般都具有很長的鎖定期,在這期間資金不準撤出,以此來保證基金運作的持續性和穩定性,對基金經理的投資策略不造成影響。私募基金不能上市交易,因此風險不能隨時轉移,持有人只有等待持有期滿才能變現,基金持有人可能在基金封閉期內會因為資金難以變現而發生債務危機甚至破產。
雖然大家是知道房地產私募基金有如此多的好處的,但與此同時如果大家忘了房地產私募基金風險的話,那麼是很容易讓自己虧本損失的,其實不管是房地產私募還是什麼,只要是私募基金就共同的風險的主要是法律法規和道德層面的以及操作方面的,所以大家一定要以此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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