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若干規定二是怎樣規定的?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有限公司已經上市了,在這個競爭激烈的時代,我國對每個公司的規定也將會越來越嚴格,因為這涉及到國家的發展,我國設定一個良好的法律體系,將更加有秩序的管理好各色各樣的公司,公司法有效的解決了許多的問題,公司法有著若干的規定,那麼公司法若干規定二是怎樣的呢,下面小編就帶大家瞭解一下吧。
一、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有哪些?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結合審判實踐,就人民法院審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如下規定。
第一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同時又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清算申請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後,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和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自行組織清算或者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
第三條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或者證據保全的,在股東提供擔保且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第四條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東為被告一併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將其他股東變更為第三人;原告堅持不予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對其他股東的起訴。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告知其他股東,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其他股東或者有關利害關係人申請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解散公司訴訟案件,應當注重調解。當事人協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東收購股份,或者以減資等方式使公司存續,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使公司存續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經人民法院調解公司收購原告股份的,公司應當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將股份轉讓或者登出。股份轉讓或者登出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購其股份為由對抗公司債權人。
第六條 人民法院關於解散公司訴訟作出的判決,對公司全體股東具有法律約束力。 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解散公司訴訟請求後,提起該訴訟的股東或者其他股東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
綜上所述,公司法若干規定二也使得國家更好的管理公司的秩序,也更加有效的解決了一些困擾的問題,其實這樣也有助於各個公司有更完善的制度去管理好自己的公司,這樣對國家的經濟發展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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