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利潤分配有什麼規定?
利潤是公司追逐的最終的目標以及其存在於市場上最重要的保證,但是公司的盈利歸根結底都是需要分配給公司內部相關人的,那麼,公司法中利潤分配有什麼規定?其實公司的組成人員在面對利潤的時候需要結合股東自身出資的份額進行計算。下面一起來看看具體的規定。
一、公司法中利潤分配有什麼規定?
第一步,計算可供分配的利潤。將本年淨利潤(或虧損)與年初未分配利潤(或虧損)合併,計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潤。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潤為負數(即虧損),則不能進行後續分配;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潤為正數(即本年累計盈利),則進行後續分配。
第二步,計提法定盈餘公積金。按抵減年初累計虧損後的本年淨利潤計提法定盈餘公積金。計提比例10%
第三步,計提公益金。即按上述步驟以同樣的基數計提公益金。計提比例5%
第四步,計提任意盈餘公積金。按照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根據公司發展的需要和盈餘情況確定的比例計提,法律不作強制規定
第五步,向股東(投資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潤)。按照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確定數額分配。
第三十五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三款: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綜上所述,公司內部能夠獲得利潤的肯定是有過出資記錄的股東,但是具體的分配情況就需要結合董事會或者其他領導階層制定的具體方案,如果股東發現自己獲得的利潤與自己的出資不匹配就是被侵權了,可以及時找律師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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