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生產經營的範圍如何認定?
一、夫妻共同債務生產經營的範圍如何認定?
“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情況則更為複雜,較常見的有夫妻雙方共同決定生產經營事項、一方授權另一方決定生產經營事項等情形。審判實踐中,判斷經營活動是否屬於夫妻共同生產經營,要根據經營活動的性質以及夫妻雙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綜合認定。
有證據證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慮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1)負債期間購置大宗資產等形成夫妻共同財產的;
(2)舉債用於夫妻雙方共同從事的工商業或共同投資;
(3)舉債用於舉債人單方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但配偶一方分享經營收益的。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對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裡的“夫妻共同生活”,在概念外延上大於“家庭日常生活”,只要是夫妻雙方共同消費支配或者用於形成夫妻共同財產的支出,都屬於“夫妻共同生活”的範圍。
二、夫妻共同債務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是夫妻雙方之間共同運用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進行生產經營的,此時是可以被認定為夫妻之間的共同債務的,在償還的時候,一般都是由夫妻雙方之間,對相應的債權人承擔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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