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的特性是什麼?
一、隱名股東的特性是什麼?
隱名股東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隱名股東依隱名出資人與顯名出資人之間的契約關係而產生。即雙方之間實際上是一種民事合同關係。
2、隱名股東合同為雙務、有償、諾成及不要式合同。
3、隱名股東出資的標的主要為貨幣,不能以登記產權轉移為形式要件的實物、權利、技術等進行出資。
4、隱名股東主體資格具有多樣性,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既可以是商人,又可以是非商人。
二、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協議書的性質
1、按照《公司法》及相關規定,公司的股東應在工商登記材料的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中進行公示,且登記的股東應與實際的投資人是同一法人或自然人。但在實際存在中,卻並非如此。掛名股東、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是常出現的概念。
2、掛名股東,通常是指在各種形式的公司設立過程中或者股權轉讓中,產生的那些雖然具備了股東法定形式要件,但其名下之出資為他人所有,從而缺乏出資之實質要件的“股東”(自然人或法人)。
3、而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通常是指當事人之間約定以一方名義出資(顯名投資)、另一方實際出資(隱名投資)的,此約定對公司並不產生效力,相應的股東身份就為“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
三、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1、隱名股東雖不是公司名義上的股東,但由於公司的成立起因於隱名股東的出資,根據資本維持和不變的原則,隱名股東不得抽回資金,逃避風險和責任。
綜上所述,公司法規定股東應當在工商登記材料,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中公示,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名義出資,一方以實際出資,隱名股東不是公司名義上的股東,依據資本維持和不變原則,隱名股東不得抽回資金逃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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