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有期徒刑最高多少?
一、合併有期徒刑最高多少?
合併有期徒刑最高可以達到二十五年,因為依照我國現行刑法規定,對於單個罪名的有期徒刑最高判處十五年,觸犯多項罪名的,合併執行最高可以判處25年。
1、《刑法》第三十三條【主刑種類】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2、《刑法》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3、《刑法》第五十條【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4、《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二、數罪併罰的原則有哪些
數罪併罰原則有四大原則:吸收原則、併科原則、限制加重原則與混合原則。
1、吸收原則:基於“重刑吸收輕刑”的思想,在數罪分別宣告的刑罰中,選擇其中最重的刑罰為執行的刑罰,其餘較輕的刑罰被最重的刑罰所吸收,不予執行。
2、併科原則:又叫相加原則,根據“有罪必罰”和“一罪一罰”的刑法原則,對數罪分別宣告刑罰,然後數刑相加,合併執行。
3、限制加重原則:以數罪中最重刑罰為基礎,再加重一定的刑罰作為執行的刑罰;或者在數罪分別宣告的數刑的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決定執行的刑期,並規定刑期最高不得超過一定的限度。
4、折衷原則:又叫綜合原則,即以上述其中一種原則為主,其他原則為輔,而不是單獨採取其中某一種並罰原則。
三、有期徒刑緩刑怎麼執行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應當遵守刑法第75條規定的緩刑犯的行為準則。考驗期內沒有犯新罪、發現漏罪、或違反規定的,則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一審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執行。如果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先行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並立即通知有關公安機關。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應當將法律文書送達當地公安機關。
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犯罪分子,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被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撤銷緩刑、假釋的,由審判新罪人民法院在審判新罪時,對原判決、裁定宣告的緩刑、假釋予以撤銷;如果原來是上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宣告緩刑、假釋的,審判新罪的下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銷原判決、裁定宣告的緩刑、假釋。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對原審判決、裁定宣告的緩刑、假釋撤銷後,應當通知原宣告緩刑、假釋的人民法院和執行機關。
綜上,嫌疑人在被法官確定是罪犯且必須面臨懲罰時也是有時間的上限規定的,但是現實中一個罪犯不一定會只有一個犯罪活動,此時因為多個罪行而獲得的刑罰已經超出了法律規定時,法官就會按照最高的二十五年予以處罰,但合併的處罰中不包括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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