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手續需要注意哪些
合併手續主要有以下幾點:
(1)合併公司股東會分別作出合併決議;
(2)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
(4)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
(5)自作出決議之日起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
(6)合併各方或者一方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報國務院授權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7)調賬、報表合併等會計處理;
(8)合併報表後實收資本的驗證;
(9)自作出決議之日起90日以後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吸收合併被吸收公司申請登出登記,存續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新設合併設立公司申請開業登記,合併公司申請登出登記;
(10)存續或新設的公司在核準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通知因合併而登出的公司債權人和債務人。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示。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示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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