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解散的理由有哪些
一、合夥企業解散的理由有哪些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同時,對於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
二、解散合夥企業後由誰清算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在解散時,必選要進行清算,且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因此,企業散夥確定清算人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通常情況下,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確定清算人或清算組:
1、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
2、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3、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在實踐中,只要在確定合夥企業清算人之後,就可以開展清算工作了。一般清算人在進行清算時,都需要清算以下事宜:
1、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
3、清繳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6、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同時,在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自合夥企業發生法定解散事由,到最終企業資格終止有一個法定的過程。中間應對合夥企業的債權、債務清算,並結算合夥人內部關係。待合夥企業清算程式結束後,應依法辦理合夥企業的登出登記。合夥企業登出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債權人仍可向普通合夥人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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