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企業股權轉讓稅收政策
股權是股東在初創公司中的投資份額,即股權比例,股權比例的大小,直接影響股東對公司的話語權和控制權,也是股東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以及分紅比例的依據。股權雖然不能完全等同於所有權,但它是所有權的核心內容。享有股權的投資人是財產的所有者。股權不能離開法人財產權而單獨存在,法人財產權也不能離開股權而單獨存在。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中外合資企業中外資股權轉讓所得稅的計算
1、我國關於股權轉讓所得稅問題的解釋散見於不同時期的多個法規中,而且解釋都不盡相同,並且其中只有部分適用於外資股權轉讓所得稅,因此,實務人員需要系統瞭解這些法規並且判斷其適用性,才能準確地計算出外資股權轉讓應繳納的所得稅。
財政部[1987]033號文規定:“股權轉讓所得是指合營企業的外國合營者、外資企業的出資者轉讓其在企業所有的股權而獲取的超出其出資額部分的轉讓收益,應按規定徵收20%預提所得稅”。這裡,股權轉讓所得是轉讓價格與出資額之間的差額。轉讓價格一般理解為收購雙方確定的轉讓價格,出資額應理解為等值人民幣金額。
2、需要注意的是,71號文轉讓成本中“收購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有一個前提條件:只有收購股權時已經繳納過預提所得稅後,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才可以計為計稅轉讓成本,否則,只能以原轉讓人的出資成本作為計稅轉讓成本。
基於與國稅發[1997]71號文同樣的避免雙重徵稅原則,國稅發〔1998〕97號《企業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明確規定,計算企業轉讓股權所得稅的轉讓收益也可以扣除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等專案,但國稅發[2000]1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一)》否定了這一原則,要求:“企業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餘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併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國稅函[2004]39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轉讓有關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規定:“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3、按照我國稅收法規適用性規則,財政部〔1998〕97號文、國稅發[2000]118號文及國稅函[2004]390號文都只適用於內資企業,不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因此,國稅發[1997]71號文目前仍是關於外資股權轉讓的最新規定,即,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股東轉讓其股權時,計稅轉讓收益中可以扣除股權轉讓人享有的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等留存收益專案,但中方股東轉讓其股權則不能扣除。
《新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的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淨值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其中“收入全額”和“財產淨值”的具體含義並不是清晰可見,需要在《新所得稅法》的實施細則中加以明確。按字面含義理解,收入全額應該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財產淨值是指財產的賬面淨值,具體到外商投資企業的外資股權的財產淨值應指外資股東應享有的外商投資企業淨資產的賬面淨值。但考慮到外商投資企業經常有資產重組等行為,由此導致外資股東享有的外商投資企業淨資產的變化屬於資本利得,在資產重組時形成,在股權轉讓時實現。從所得稅稅收法理上看,此類資本利得應在外資股權轉讓時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為避免稅款計算遺漏,建議將外資股權轉讓中的“財產淨值”解釋為外資股東投入到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和應享有外商投資企業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的數額。
綜上所述,中外合資企業股權轉讓後涉外稅收仍然屬於所得稅的一種,納稅主體是合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者。相應的稅收稅率是20%,如果存在特定的減免條件,可以減半收取,即按照10%的稅率徵收。對於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諮詢律師365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為詳細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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