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的比例最大不得超過多少?
一、股權質押的比例最大不得超過多少?
股權質押的比例最大不得超過60%,股權質押是股東個體將所持有股票抵押給金融機構如券商、銀行等以獲得資金的融資行為,簡單來說就是抵押自己的股票借錢。如果不還錢,金融機構就有權把被抵押的股票處置掉。通過證券公司抵押股份的是場內質押,在交易所內完成股份交收,通過券商以外的金融機構質押股份的叫場外質押。
金融機構為了保證自己不賠錢,借出去的資金肯定低於被抵押股票的市值。根據《證券公司參與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風險管理指引》,股權質押的抵押率不能超過60%,在實際操作中,這個比例一般只有40%-50%,也就是1個億市值的股票大概只能借個5000萬不到。錢借出去了,兜裡的股票如果跌了,市值比借出去的錢還要少,金融機構還是不幹的。
二、關於股權質押標的的判斷
一般觀點認為,以股權為質權標的時,質權的效力並不及於股東的全部權利,而只及於其中的財產權利。換言之,股權出質後,質權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權等財產權利,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非財產權利則仍由出質股東行使。判斷股權質押的標的,要從事實上來判斷。
首先,當股權出質的時候,出質的究竟是什麼權利呢?無論出質的是財產權利還是全部權利,權利都不可能像實體物那樣轉移佔有,只能是通過轉移憑證或者是登記的做法來滿足。因此究竟轉移了什麼,我們從設質的活動中無法辨明,但可以從質權執行進行考察。
其次,當債務清償期屆滿,但是設質人無力清償債務,就涉及到質權執行的問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對於權利質押的執行沒有規定,但允許比照動產質押的一般規定。對於動產質押的執行問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四百二十八條規定,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因此權利質押的質權人也可以與出質人協議轉讓質押的權利,或者拍賣、變賣質押的權利。
股權質押在我國的合法的,通過對有價值的股權的抵押可以獲得一定的現金流,並進行合法的投資或者生產經營。需要注意的是,股權質押在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其可以運用股權質押的標準,如果超過股權質押的標準的,則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認的,公司股權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股權質押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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