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出資掛名股東承擔什麼責任?
一、虛假出資掛名股東承擔什麼責任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是不承認不出資的掛名股東的,要成為公司股東必須具有相應的出資 額或認購相應的股份。你如果未出資,按正常來說是不可能成為 公司股東的,如果公司登記時將你登記為了股東,你必定具有相應的出資額,由於你實際未出資,則在這種情況下你已構成了虛假出資。如被人檢舉或被工商局發 現,你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
二、掛名股東的法律責任
1、被借名股東的法律責任
如果有證據證明經登記註冊的股東僅僅是被別人借名而掛名,並未參與公司的治理,未享有過真正的股東權利,也未履行過股東義務,那麼法律不會保護其作為 “股東”而應享有的權利。因為對公司履行出資義務是享有股東權利的基礎,而並未實際出資的掛名股東,則不會享有基於出資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權、表決權、選舉 權和被選舉權、轉讓出資權、收益權等股東權利。相反,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因為其股東身份已向社會公示,實際出資人與掛名股東之間的這種私下借名行為不能對 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掛名股東不但不會享有股東的權利,卻存在在其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風險。
2、約定掛名的法律責任
因為約定掛名的形式主要體現在股權轉讓的法律行為中,所以因約定掛名而在實務中發生的糾紛則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對於股權轉讓後未 進行登記而是否影響股東資格的取得,筆者認為應根據在股權轉讓後當事人的行為狀況來確定,不能簡單肯定或否定。但一般認為在各種要件具備的前提下,僅僅未 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應當肯定其股東資格。根據我國《合同法》及其解釋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登記後生效的,才依此認定合同的效力,比如 《擔保法》中關於抵押權生效的規定。否則適用當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則,只要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或者符合《合同法》第37條規定的 情形,合同即為成立。因此,股權轉讓協議成立的要件應當是當事人合意,與合同是否經過工商登記沒有直接關係。工商登記是國家對法人進行行政管理的一種方 式,是社會公信力的具體體現,這種證權性登記僅旨在向社會宣示股東資格的證權功能,起到對抗第三人的表面證據功能,而不具有設權性功能。所以,在不違反法 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樣不會保護約定掛名股東的股東權利,而已履行受讓對價義務,實際享有股東權利並履行股東義務的受讓方其股東資格則應受到法律 保護。
以上就為大家解決了虛假出資掛名股東承擔什麼責任的問題,掛名股東實際上並未出資,構成虛假出資,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掛名股東有以上兩種情形。在生活中,如果有人想讓自己做公司的掛名股東,需謹慎一旦發生什麼問題,還是存在著比較大的法律風險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宿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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